对日本保险业危机问题的研究
2002-03-15

日本是全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1998年的保险业务收入高达4531亿美元,占全世界市场份额的五分之一以上。日本的保险公司也大多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保险公司,1999年有13家日本保险公司挤身财富500强,日本最大的保险公司--日本生命保险公司更是排名财富500强中的第21位。但是,正是象日本这样一个拥有巨无霸保险公司的庞大保险市场,自90年代以来,却日益不堪重负,危机不断爆发,保费负增长、退保率不断攀升,不良资产比率不断恶化。尤其严重的是,在保险公司数量本来就不多的情况下,1997年以来,相继有4家保险公司宣布破产,其中还包括象东邦生命这样在1997年财富500强中排名第196位的大型寿险公司。日本保险业的危机,不仅对日本保险业的经营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并且还直接影响着整个日本金融体系的安全,关系到日本93%以上家庭的切身利益。所以,日本保险业的危机,不仅是日本经济和金融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且也关系到整个日本社会的稳定。 
●日本保险业的危机 
     伴随着战后日本经济的由复苏到繁荣,日本保险业大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8年的统计,日本总计有117家保险公司,其中产险公司58家,寿险公司54家,再保险公司5家,根据1999年《财富》的统计,全球500强中仅日本保险企业就占到13家,也就是说日本10%以上的保险公司都进入了全球500强,而作为全世界最大保险市场的美国,总计有 5162家保险公司,其中产险公司3267家,寿险公司1496家,再保险公司390家,美国这么多保险公司中能够挤身全球500强的也不过是19家,仅占保险公司总数的0.37%,所以,相对于日本4500亿美元以上的市场规模而言,尤其是在日本保险市场相对封闭的情况下,日本保险市场的竞争主体是非常少的。这样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形成了日本规模庞大但缺乏竞争的市场结构。 
    自90年代以来,伴随着日本社会经济深层次问题的逐步暴露,日本保险业在日本经济低迷的苦海中挣扎的过程中,1997年4月25日,日本生命保险公司宣布破产,揭开了二战后日本保险公司破产的序幕,也宣告了日本“保险公司不会破产”的神话的破灭。1999年6月5日,曾经排名1997年财富全球500强第196位的东邦生命保险公司又宣布破产,成为日本实施“大爆炸”金融改革以后的第一家破产保险公司,2000年 5月31日,又发生了第百人寿保险公司破产的事件,在短短三年的时间里,日本就相继出现3家人寿保险公司和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宣布破产,占日本保险公司数量的3%以上。这对于日本整个社会对保险业的信心都是一种致命的打击。 
    事实上,日本保险公司的相继破产,只是日本保险业危机的集中体现。保费负增长、高退保率、高不良资产比率、低信誉等,几乎成为日本所有保险公司的通病,而这些又都酝酿着更新一轮日本保险业的危机。 
    日本最大的保险公司,也是1999年排名财富全球500强第21位的日本生命保险公司,1998年保费收入同比下降了7.2%,资产缩水了3600亿日元,退保率更是攀升到8.7%。其他的像日本第一生命、住友生命、明治生命、朝日生命等日本大型保险公司,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保费负增长、资产缩水、退保率高、不良资产比率提高等问题。 
    鉴于日本保险业危机的不断恶化,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穆迪公司还再次将日本保险业的信用等级降低,将千代田、协荣等日本保险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为Caal等,意味着这些公司“财务安全状况非常差”,穆迪公司对日本保险业的评价是“由于资本不足和盈利能力差,日本保险业仍处于紧急状况”。 
●日本保险业危机的成因分析 
    日本保险业的危机一方面是受到日本经济大环境和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更重要的在于日本政府保险产业政策、保险公司的经营战略以及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等方面所存在的不足和失误。在日本保险业长期发展的过程中,日本政府在保险产业政策方面的“重规模、轻效益,重保护、轻竞争”,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过多地局限于本国市场的开发,在汲取欧美保险业的发展经验、产品创新和经营战略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失误;日本保险监管机构对日本保险业的危机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在对保险市场运作的稳定性、透明性,以及应对危机出现时的预警系统的建立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失误。 
    ◆泡沫经济的后遗症 
    不良债券是日本保险业的经营陷入困境。日本保险业分为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的资金依靠投保者的保险费进行投资升值而来, 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和不动产等领域。80年代后期,日本中央银行放松银根,保险公司的大部分资金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部分资金流入有价证券和房地产市场,加速了泡沫经济的形成。泡沫经济破灭后,保险公司和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遭受到巨大损失,留下了巨额不良资产,日益陷入困境。 
    ◆国外保险业巨人纷至沓来使日本保险公司强敌环伺 
近年,为了适用国际金融形势的发展,日本政府推行了金融大改革,相继制定了一些新的保险法规,放宽了行业限制,并对外资实行开放。《新保险业法》于1995年5月在国会上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在1996年12月达成的日美保险协议中,日本几乎全面接受了美方提出的关于“放宽限制与自由化”的主张。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欧美保险业开始向日本发起全面的进攻。 
日本的个人金融资产高达1200多万亿日元,其中购买各种保险的资产就占了25.3%。这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欧美企业自然不会轻易放过。到1998年,进入日本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已达14家。有的是通过兼并的方式进入的,例如,东邦生命保险公司因陷入财务危机,被美国通用电气资本公司接管,成立了合资保险公司,最近破产的千代田生命保险公司也有可能被美国国际集团(AIG)兼并,还有的则采取了战略联合的方式。 
    与日本保险公司相比,外资在信用等级、商品开发和销售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进入日本保险业的外资的信用等级全部都属于A级。它们推出了形式多样的保险内容,大多采用富有经验男推销员进行推销。美国家庭生命保险公司的“癌症保险”甚至占到市场的90%。 
    ◆保险产业政策的误区 
    在日本政府经济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保险业一直属于“有限制竞争”的行业,属于“内部依赖型”部门和受保护程度较大的领域。保险市场的开放,也一直是日本和美国贸易争执的焦点之一。事实上,日本政府的保险产业政策,不仅仅是对外有限制开放,而且对内也是给与予了极大的保护,在日本“限制金融机构数量,维持现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的金融保险产业政策下,日本保险公司的数量一直相对很少。1998年日本保险公司的数量为117家,而同期,美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为5162家,英国为814家,德国为690家,法国为507家,加拿大为369家。从保险公司的平均保费收入来看,西方国家大都在3亿美元以内,而日本最高,达38亿美元以上,是其他国家的十倍以上。由此可见,日本保险市场极高的集中程度。 
    事实上,日本保险市场一直处于寡头垄断之中,竞争受到极大的压制,这从而也影响到日本保险业整体国际竞争能力的提高。反过来,由于日本保险业国际竞争能力低下,又迫使日本政府更加倾向于保护本国保险公司,以“防止西方列强对日本的殖民化,而要引导日本迅速地发展起来”。这进而使情况进一步恶化,形成恶性循环。 
    日本保险业受到了日本政府过度的“呵护”,使得日本保险业更加致力于企业规模的扩大。从而形成了日本保险市场上由数量上相对较少的巨无霸型保险公司所控制的局面,在日本政府主导型经济模式或管理型经济模式下,日本政府和政治势力也愿意与强大的保险公司结成联盟,从而进一步加剧了日本官商勾结的局面。这样,一方面使得日本政治腐败和政治动荡进而导致经济的萧条,另一方面也助长了保险公司不论效率和效益地扩大规模。例如,日本保险公司在高利率时期大量贩卖高预定利率的保单,为未来偿付能力不足埋下了巨大的隐患,所以,从保险产业政策方面看,日本政府没有能够有效地引入竞争机制以不断地促进保险企业整体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反而采取了保护政策形成了效率低下的巨无霸,这是导致日本保险业目前危机的一个重要方面。 
    ◆保险公司经营的失误 
    日本保险业的危机在很大程度上也应当归咎于日本保险企业在经营上的急功近利。为了扩大规模,日本保险企业往往以高利率作为诱饵,以期吸引更大的客户基础。正如东邦生命宣布破产以后,该公司齐藤邦彦副社长在记者招待会上所讲的,东邦生命“过去注重了传统型商品的销售,正好又遇到预定利率高的年代,从而形成了倒挂。以后,进行了商品改革重组,向投资型商品转移。但是,由于已形成赤字决算,营销的扩大也很困难,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已经基本不可能。 
    为了弥补高预定利率保单的损失,日本保险企业在投资上更加倾向于高风险、高回报的有价证券。事实上,这也是在日本利率持续走低,甚至是零利率的情况下,以固定利率保险产品为主的日本保险公司迫不得己的举措。50年代到80年代,日本保险企业投资于有价证券的比例都没有超过40%,但在日本经济泡沫最严重的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这一比例却突破40%,甚至在1996年达到了50%。尤其值得注意的是,1988年在日本证券最疯狂、日经平均指数高达32890点的时候,日本保险公司投资于股票的比重也基本是在最高点,投资于日本本国股票和海外证券的比重总计达34%。正如我们所知道的,伴随着日本经济的低迷,利率不断下降的过程中,日本证券市场的泡沫也在不断破灭。日经指数的不断下跌又使得日本保险公司重仓持有大量股票资产不断贬值。所以,可以看到,日本保险公司是在泡沫经济中接了最后一棒,属于“高位被套牢”。这样也从一个方面最终引发了象日产生命、东邦生命、第百生命等这样的经营难以维系的局面。 
    所以,保险公司在未来不断实现产品转型,更注重于开拓非固定利率产品,使得风险在保险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保险客户)之间合理分担;在投资方面更加注重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实现投资业务的多元化,并有效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和经济泡沫的风险,将是日本保险公司在经济上所急需解决的。 
    ◆日本保险监管的失误 
    保险是“影响公众利益的行业”,当西方国家大多都实施了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制度,并建立了以偿付能力为标准的监管预警和防范系统。例如,美国的保险监管是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确保费率的充足性、合理性和非歧视性,其中对于保护消费者最重要的是偿付能力监管”。在美国,总计有5000多家保险公司,几乎每年都有若干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经营失败的问题。例如1992年,美国总计有91家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其中产险保险公司59家,寿险公司32家,相对于美国5000多家保险公司的总数来说,其所占的比率是相当小的,对整个市场的影响也是可以忽略不记的。但同时,正是因为每年都有着失败和成功的案例,才使得美国保险市场在优胜劣汰中得到不断发展,也使得美国保险监管机构在处理“问题保险公司”的时候更加富有经验。 
    但在日本情况就不同了。一方面,保险公司本来就规模庞大却数量较少,使得日本保险监管机构在“保险公司破产”方面输不起;另一方面,日本在二战后,对保险公司的保护政策使得问题被掩盖,保险监管机构缺乏应付保险公司经营失败的经验。 
    事实上,日本保险监管机构也曾对保险公司破产的问题作了大量的工作。例如,1997年,作为战后日本第一家破产的日产生命保险公司破产以后,日本政府在监管上进一步加强了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并及时公布有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信息。日本内阁于1998年3月通过了有关设置“付款保证机构”的相关法案.在日本新的付款保证制度下,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问题,需要破产清算时,如果此时有愿意救助该破产保险公司的公司,则由“契约者保护基金”对收购公司提供资金援助,例如,承接日产生命契约转移的青叶生命,就获得了契约者保护基金2千亿日元的资金援助.如果没有愿意对破产保险公司进行救助的保险公司时,日本大藏省将设立一家付款保证机构来负责承接破产保险公司的保险契约和保险金支付。 
    但是,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日本在解决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时的措施有两大缺陷。第一,相对于解决银行问题的方案,解决保险业问题的基金明显不足。第二,缺少资本注入。日本保险业几乎从来没有获得日本政府在资本方面的资助和扶持。尤其是日本的大型保险公司,大多是相互型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够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本。日本在金融改革的过程中,更加关注银行业的改革,却忽视了“影响公众利益”的保险业。如下《朝日新闻》的报道中所批评的:“金融当局对经营不良的多数保险公司的反应表现迟缓。 
    日本保险监管机构在对保险业的监管过程中,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有效的信息通道和监管指标体系,危机的预防措施也不是很得力,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日本保险公司的免疫能力,所以,未来不断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的透明度,监管好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建立和管理好保险客户保护基金,将是日本监管需要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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