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及在金融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石明华

一、 信用评级概况

  信用评级是对信用市场上的借款人按期足额支付债务本金与利息的能力与意愿的相对风险的判断,并将这种对风险判断的结果按风险相对大小分为若干类,每一类别用一个符号表示。对信用评级的理解包括几个关键点:首先,信用评级是对借款人的或借贷双方签订的合同能否完整履行的评价,因此合同或其他表现形式的契约是评级的依据,没有双方的约定,就不存在信用关系,就不存在信用关系,也就没有评级的必要。例如对普通股票的收益风险做出信用评价。信用评级强调的是对合同或约定的完整履行,任何对合同或约定的单方面违背都将视为违约,这包括对债务本金的单方拖欠,对本息的不足额支付等。其次,信用评级是对偿还债务本息能力与意愿的评价,因此,它不考虑除债务以外的其他投资风险,例如,利息下降,外汇变动等给投资人带来的投资损失。第三,信用评级是对信用风险的判断,因而它是一种主观意见,它不是对债务到期是否确实会违约的准确结论。 第四,信用评级对市场具有价值,是因为这是专业人士提供的意见,是独立而不受商业因素支配的意见。投资者对评级过程和评级意见理解的越深,他从这些意见中得到的就越多。信用评级走过的100多年历史也表明,信用评级的结果是客观、公正和准确的,即使在信用评级机构向受评对象收取评级费用后也依然如故。信用评级是对信用风险相对大小的意见,这意味着信用评级是通过在债务人之间的比较基础上得到的,而不是运用概率理论、统计方法、打分表等某种计算工具计算出来的。因此,信用级别告诉人们的信息是,一个高级别的债务工具(贷款或债券等)比一个低级别的债务工具违约的可能信以及违约后造成实际损失的程度要小,例如,AA级比A级债券违约的可能程度要小等,仅此而已!至于每一个信用级别的实际违约率,它会随着经济周期以及全球地区经济环境变化而变化。

  现代信用评级起源于美国。1909年,约翰·穆迪将当时美国债务市场上最主要的借款人--铁路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信息收集起来汇编成册,并予以出版,其本意是通过发行而取得利润。为了增大该书的销量,穆迪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用AAA-C这样的符号来表示不同公司的信用质量,这就是最早的信用评级。后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投资方式增多,社会对信用评级需求不断增加,信用评级所涉及的领域也不断扩张,评级对象不仅包括有价证券,如主权债、公司债、优先股、资产抵押证券、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等,同时,包括各种机构和公司,如国家、工商企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 信用评级的作用是,它通过一套简单的符号系统向投资人提供相对信用风险的客观、独立的意见,以作为投资人自己信用研究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对投资人而言,信用评级有效的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扩大了投资渠道。投资人在决定是否要投资于某证券或项目时,当然要考虑一系列影响投资回报的因素和相关风险,但要收集评价风险的信息成本昂贵而且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由于市场对披露信息的要求、会计标准和法律安排有所不同,因此投资者在国际市场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要大得多。评级机构公布或有偿向投资者提供客观、公正的有关投资人的信用信息,并由有经验的分析人员对信息进行加工,做出专业判断,有效的解决了投资者与筹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于筹资人而言,信用评级拓宽了其融资渠道,增强了财务灵活性,当评级机构向投资者提供有关筹资人得信息是客观、公正和准确的时候,评级就成为筹资人进入资本市场?quot;通行证",使得高级别的证券能够以较低的成本随时发行, 而低级别的证券发行难度增加,且发行成本增大,这样,高信用级别的筹资人就可以方便的进入资本市场了。

  信用评级种类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按信用评级对象分主要有三种,主权评级、法人评级和对各种金融工具的评级。主权评级是对一个国家中央政府偿还外币债务的能力与意愿相对风险的评价。法人评级是对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等法人单位偿还所有优先、无担保债务的能力相对风险的评价,有价证券评级是对固定收益债券完整履行金融合同要求的相对风险的评价,如,债券信用评级是对债券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可靠程度的评价。按债务货币币种分,有本币评级和外币评级两种,外币评级时要将对象放在全球范围与其他受评对象进行比较,以决定风险的相对大小,同时级别要受主权级别限制,即,一个企业债务的评级不会超过其所在国家级别,例如,穆迪对我国主权的信用级别为A3,则在穆迪对我国企业的外币债务的最高级别不会超过A3,本币评级与外币评级相比,不考虑主权级别的限制。另外,对本比评级还有国内国际评级之分,以上所说的本币评级为国际评级。当决定一个金融工具的相对信用风险时,如果我们不是在全球范围内比较,而仅在国内范围内选相应的企业或金融工具进行比较,则就成为国内评级。目前国内的信用评级均为国内评级。国内常常对信用评级有着很大的误解。第一,认为信用评级是质量的标志,换言之,一个较高的信用评级就代表一个较高质量的发行机构(如筹资企业),而低级别便标志着低质量的发行机构。其实,发行机构的资产、管理、商誉等只是信用级别的一部分,许多其他考虑因素,如,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财务状况、再投资需要等,都可能影响该机构所掌握的资源和使用这些资源的方法,有些因素特别适用于特定的发行机构,有些则毫不适用。经济周期、法律规则、市场增长速度、竞争和宏观经济情况都是影响信用而不受发行机构控制的外来因素。因此,有些实力雄厚的机构可能会因上述外在因素而影响其评级提高,而有些较弱的借款机构可能得到监管制度的支持,强有力的担保等而得到较高的证券评级。因此,评给与发行机构的质量有关,但并不是一一对应的,第二,将评级看作是一个荣誉的标志。虽然评级能提供很大的市场价值,但它只是反映还款的一个指标而已,除此之外,并不代表什么,况且由于具体金融工具的具体安排不同,同一个发行机构的不同金融工具可能会有不同的评级,因而发行机构用一个对自己有利的级别作为适用各种目的的宣传是不恰当的。第三,认为所有机构的评级都是相同的,这是对投资人而言一个非常重要的误解。事实上,不同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可能有很大差异,虽然他们都使用了类似"AAA"序列的符号,不同评级机构对符号级别的设置(对应着对信用质量的分类)以及对每一符号的定义不会相同,不同评级机构的的评级方法可能不同,不同评级机构的分析人员对同一对象的判断可能不同等,这些都使得一个级别同其相应的评级机构紧密联系起来,一个级别离开了具体的评级公司便毫无疑义,因此不存在抽象的信用级别,准确的说法应是,哪家评级机构评了什么样的信用级别。

二、 中国的信用评级

  我国的资信评级行业产生于1987年,是随着是改革开放和市场化的推进,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生事物。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逐步完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中介的信用评级取得了长足发展。首先,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已初具规模,形成了一批专门从事信用评估的机构的专业性人才。1992年和1994年国家经贸委和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了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和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两家全国性评估机构,1997年,人民银行总行发布547号文件,确定中诚信、大公等9家机构具备在全国范围进行债券资信评估资格,现行国务院债券管理条例也明确要求企业债券审批前要进行信用评级,使我国的信用评级逐步规范化。其次,信用评级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加快。1999年7月30日,大公与全球最大的资信评级公司--穆迪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同年8月,中诚信与惠誉国际信用评估公司等组建了中外合资信用评级机构,推进了我国资信评估业的国际化进程。最后,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信用评级行业龙头初步显现,虽然至今各地仍有许多评级机构,但以中诚信、大公为代表的一些独立评级机构已初步奠定了行业内的领先地位,表现出了较好的发展前景。

  然而,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的信用评级也是以政府驱动的方式进入市场的,影响信用评级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信用评级应发挥的作用。

  企业发行债券时被要求进行信用评级的政策本意是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进程,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评级行业和债务市场的发展,但却带来许多副作用。在政策驱动下,信用评级是一项要求的融资程序,是政府的需求,而不是投资人的要求,为了获得好的形象和节约费用,受评者往往会在评级市场中寻找能够给出高的级别和提供最廉价服务的机构。由于评级机构本身是一个盈利性的经济实体,因此,不难想象,降低信用评级标准以获取生意的机构将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同时,加大了客户对评级结果随意挑拣的行为。这种现象被称为"评级采购"。在投资者推动的信用评级市场上,由于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和投资者中的威望而使评级机构提高客户信用级别的冲动有所收敛,但在监管推动的市场中,政府没有精力和动力去研究评级机构的评级行为,使得评级采购现象突出。在这种情况下,评级可能没有减少甚至是增大了风险。当投资者相信且依赖这种信息进行决策时危害性更大。这样,评级就可能走向了其本意得反面。

  由政府主导的评级还有可能使投资人不关心自己所面临的风险,一旦出现债务违约,投资人便问责于政府,这样,一个有效的债务市场永远无法形成。显而易见,如果一个投资人对自己的投资决定无需问责,那他对确认、管理和减低风险便不会感兴趣,评级对他也就毫无用处,这样做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例如,以往的银行对贷款损失不负责任,因此才会出现巨额不良贷款,危及到金融业的安全;以往的债券投资人向政府要求投资损失补偿,政府便关闭了债券市场,以推出风险领域的方式防范风险,导致我国资本市场单边发展。从长远来说。只有让投资人对自己的决定负完全责任,他们才会考虑把风险成本反映到包括债券及证券等投资的价格中,才会考虑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上包括评级在内的各种信息,然后根据风险决定投资,最终提高了整个市场的效率,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扩展。

  虽然在评级行业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把所有问题归结为评级机构不自律是不公正的。事实上,市场和监管部门对评级机构的态度似乎存在着矛盾的地方。一方面,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不断受到各方面的怀疑,但另一方面,他们又越来越多的利用评级结果,比如利用评级结果推销自己的证券,利用评级结果作伪基金、保险投资选择的依据等等。这说明,尽管有问题存在,有些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评级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至于问题,我们总体上认定是制度所导致,评估机构是市场的一个参与者,它要在特定的市场条件下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现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其所依赖的制度的成本。

三、 促进信用评级健康发展的环境 信用评级要能够健康发展,必须具有相应的条件。

  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一定规模的债务市场。
  信用评级是为债务市场服务的,没有了债务市场,信用评级便失去了生存的土壤。企业债券是企业融资的渠道,也是金融市场上重要的融资工具,在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上,通过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是企业的筹资的主要手段,债券市场的规模也远远超过了股票市场的规模。如,美国的企业债券融资占企业所有融资的50%,1999年美国公司债券发行额突破2500亿美元,为同期股票发行量的5.8倍。但在我国,长期以来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缓慢,从1987年到2001年,累计发行企业债券仅2000多亿元,平均每年发行不到200亿元,特别是到了2000年后,由于债券管理条例修改,几乎停止了企业债券的发行,每年特批几家中央企业债券, 额度也在100至200亿元之间,债券融资额仅占股票融资额的1%左右。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缓慢,在主观上对债券市场的功能认识不足也是重要原因。企业债除了增加企业的融资渠道外,还在微观上增强企业的经营管理透明度,防范企业风险,在宏观上降低银行不良贷款,防范金融危机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充分的信息披露。
  虽然评级机构可以帮助投资者认识信用风险,但只有投资人自己才承担风险带来的损失。因此,发行债券企业信息的充分披露有利于投资人自己进行风险研究和判断。同时,充分的信息披露使所有评级机构有平等的机会对信用进行评论。投资人的分析和其他评级机构的评论,有利于检验一家评级机构对客户评级的客观性、公正性。因此,理想的情况下,应要求企业在发行债券前2-3个月间对其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三、成熟的投资人。
  投资人必须理解信用评级的过程和信用评级的观点、含义和作用,只有这样他们才会将评级结果作为自己研究的补充,也才会对评级进行监督,为评级机构的客观、公正的发表评级意见施加市场的约束。

第四、政府对债券市场的不干预,让投资人自己做出投资决定,并承担其决策的风险;让市场配置资金的流向和资金价格,使资金能投向更完备,更有生产力的项目,以支持国家有形资产的长远发展。

第五、评级机构的独立性。
  评级机构常常会面临来自发行机构的严峻压力,因此,评级机构更有为其真正服务对象(即贷款人或债券投资人)服务的强大原动力。

第六、评级信息的自由表达。
  为了能为投资者并最终为市场服务,评级机构必须能够自由的发表自己的观点,这意味着评级机构要能够公开发表那些客户不希望发表的观点(不包含客户秘密),没有客户能对评级机构发表自己不希望得到的级别或调低级别感到高兴,但投资人却能从这些信息中受益。为做到这一点,评级机构要能够得到相应的政策支持。(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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